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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 軒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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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 軒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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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年度(112學年度)第一學期「智慧財產權沙龍系列講座」 第三場,邀請到翰廷法律事務所的蘭天律師——黃秀蘭律師,擔任主講人。黃秀蘭長年深耕影視娛樂法律,不僅具備充足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及實務經驗,於其過去的訪談及著作中,更可窺見她豐富的人文關懷。在本場演講當中,黃秀蘭透過眾多實務案例,說明數位藝術的著作權歸屬及法律爭議,提醒學子在面對數位藝術案例時,首需釐清權利歸屬,第二確定作品是否發生授權關係、哪些權利受侵害,最後檢視是否違反其它法律。

翻轉經典作品 需注意引用素材合法性

黃秀蘭以可口可樂廣告masterpiece廣告影片開場,探討將靜態作品轉化成動畫影片是否構成侵權問題。黃秀蘭解釋,此廣告為經典作品的改作,改作是否合法,需視內容中的公共財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,非公共財是否取得作者重製權而定。如影片中,梵谷、孟克、歌川廣重的畫作及古希臘雕像等經典畫作,皆已超過著作權法保護年限,屬於公共財,使用不需取得授權,只要改作不違反作者創作原意,則不構成侵害;而其中南非當代藝術家 Wonder Buhle 的作品《You Can’t Curse Me》因還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,屬於非公共財,須向作者本人取得重製權,方得以重製。

而中國遊戲公司運用孫紅雷的知名電視劇《征服》的台詞和聲音,加上自製的買瓜砍人動畫,由於孫紅雷仍在世且該電視劇未過著作權法保護年限,遊戲公司未取得孫紅雷及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,故侵害了聲音權,需負賠償責任;至於孫紅雷主張危害名譽,則因觀眾多不會將劇中角色設定與藝人個人社會形象連結,故判決遊戲公司未侵害孫紅雷的名譽權。

觀眾提問,運用網路上的聲音素材,並透過AI軟體進行二次創作,著作權歸屬於AI或是創作人?黃秀蘭表示,不管使用什麼素材、是否運用AI軟體,只要作品為原創就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要注意聲音素材來源是否合法,否則可能侵害聲音權。

AI肖像遭竊? 唯「人類」享肖像權和著作權

在元宇宙大勢之下,虛擬人物是否具備肖像權、著作權也是當前熱門議題之一。黃秀蘭說明,依現行法規範只有「自然人」享有肖像權,而智慧財產權的核心宗旨為保護與鼓勵人類創作,因此需由人類主導且深入參與創作、是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,才能主張著作權。換言之,AI創作內容若純為機械化蒐集、統計等,非人類精神活動的產物,不得成為著作權主體。日本伊藤園綠茶新品廣告影片的AI代言人、民視的敏熙主播、Vtuber,皆非「自然人」,故不受肖像權保障。

簡言之,AI人物本身是一個作品,因此若AI人物受抄襲,等同作品被抄襲,侵害的是著作權而非肖像權;而能主張權利受侵害者,為該AI人物的「美術著作權人」,而非該AI人物。

舉例來說,若敏熙主播肖像遭到抄襲,能主張侵權者為創造敏熙這個肖像的美術著作權人,而非敏熙。同理,敏熙的新聞影片、播報內容的著作權人不是敏熙,而是背後的人類創作者或法人。

對於觀眾提問,在行規下不得公開個人資料的Vtuber創作者如何主張權利?黃秀蘭進一步說明,若無法以自然人主張權利,則能以公司法人申請,「自然人」與「法人」皆是人類主導創作,能主張權利主體。

除了AI人物會牽涉到肖像權問題,深偽技術(Deepfake)除了常侵害肖像權,往往也與名譽權的侵害難以分割。黃秀蘭解釋,在台灣現行法規定中,身體、名譽、姓名、自由、隱私皆屬人格權,而聲音因具備個人特色也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。黃秀蘭表示,深偽技術是把雙面刃,台灣網紅小玉運用Deepfake的換臉技術,將色情片女主角「換臉」成名人臉蛋以牟利,即為負面案例,侵害了名人的名譽權及肖像權。

擁抱生成式AI 著作權歸屬判定

在深度學習邁向成熟、ChatGPT橫空出世後,生成式AI(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, AIGC)不斷面臨著作權歸屬及個資法侵害問題。

在正面案例中,星際大戰配音員詹姆斯厄爾瓊斯(James Earl Jones)將聲音授權給烏克蘭公司Respeecher。Respeecher透過歷年錄音,建立其聲音檔案,並透過聲音檔案讀出新台詞。由於Respeecher已取得詹姆斯厄爾瓊斯的聲音授權,而AI生成新台詞由Respeecher錄製,故錄音著作權屬於Respeecher,此案例無侵害聲音權及著作權。曾參與建立演員表演模型的湯姆漢克斯(Tom Hanks),對生成式AI展現正向態度:「明天我可能會被公車撞死,但我的表演卻可以繼續下去。」黃秀蘭表示,為演員建立AI訓練模型,需事先取得藝人授權。

另一正面案例,為黃秀蘭今年夏天親自至紐約MoMA博物館欣賞的AI視覺藝術作品《無人監控》(Unsupervised)。《無人監控》由藝術家雷菲克.阿納多爾(Refik Anadol)運用AI軟體,讀取MoMA博物館的公開數據資料,再經由演算生成。由於該作品具藝術家原創性,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;至於AI作品之著作權主體為博物館、藝術家,或博物館、藝術家與AI軟體公司共享,則依雙方約定。而作品選用的博物館畫作是否需取得授權,則需回歸公共財與非公共財的問題,若為非公共財仍須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。

生成式AI的攻防

但「AI孫燕姿」案例,則涉及多項侵權。該案例是中國網友透過蒐集孫燕姿的聲音素材,運用變聲技術進行模型訓練,再運用「AI孫燕姿」模型翻唱大量歌曲。黃秀蘭說明,未經孫燕姿許可,就運用孫燕姿的名字及聲音已構成姓名權、聲音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侵害,「AI孫燕姿」還侵害了錄音著作、表演著作權,並攀附孫燕姿商譽,能以主張抄襲侵權、不公平競爭維護權利。

在中國AI圖片遭剽竊的案例中,該AI圖片的創作人因能證明自己調整參數、選擇提示詞等過程,就算是透過AI軟體生成圖片,但創作人仍有投注心力,因而具備該AI圖片的著作權;而美國Stephen Thaler 博士的 Creativity Machine 演算法生成圖,因其生成圖完全由演算法自行生成,Stephen Thaler 未涉入、且 Creativity Machine 非自然人,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
生成式AI的傳播倫理

自從生成式AI製圖逼真又方便,過去由插畫家於傳統媒體發表政治戲謔插畫,現在人人都能運用生成式AI軟體製作政治詼諧仿作(parody),甚至能夠生成真假難辨、極度仿真的照片。製作與傳播的快速,人民的查證與思辨能力開始受到更多挑戰。

英國記者曾用「Midjourney」生成川普被警方逮捕的畫面,諷刺川普接受違反選舉獻金法調查;俄國有民眾運用生成式軟體「Kandinsky」繪製「裸體普丁」,遭俄國當局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帶走調查;台灣則有「Taiwan AI Labs」,透過音樂生成及人物生成動畫技術,生成2024年四位總統參選人的合唱影片。

生成式AI在傳播媒體的運用,除了可能構成公眾人物肖像權侵害、AI機器學習侵害個資法的問題,AI生成假新聞的法律責任歸屬、及AI生成圖與原藝術家的實質相似判定,都是生成式AI現正面臨的法律難題。

美國就有藝術家,控告AI繪畫軟體公司,在未經授權之下,廣蒐圖片進行機器學習,並生成大量仿作圖,侵害其智慧財產權。最終,美國法院以「原告應先證明AI生成的圖像與原告創作的作品實質相似」為由,判決藝術家敗訴。

日本著作權法,同意機器學習可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,但生成內容不得侵犯著作權;歐盟人工智慧法案,規定AI生成內容須標示;台灣生成式AI參考指引,則表示AI生成應遵守個資保護、著作權與資安規定。

至於應如何判定畫作實質相似?黃秀蘭說明,AI侵權作品有無構成「實質相似」之問題正在挑戰司法機關,因法官皆非藝術家,故這類案件會交由學術機關鑑定,而圖像不像語文著作能逐字逐句比對抄襲,只能透過人的整體感覺和印象判斷相似程度,因此有時就算模仿不多,但因模仿了精髓,就構成抄襲。

最後,黃秀蘭表示,在影視產業中,音樂永遠走在時代前端,最先建立起新的市場行情、市場規則等市場機制。如,AI音樂生成公司Boomy從透過市場漏洞獲取不當得利,到面臨檢舉、下架,最後與Spotify協商重新上架AI音樂;以及,Google MusicLM 與環球音樂、華納音樂等公司協商建立分潤制度,透過授權與分潤,讓各方利害關係人皆能有所收益。

小結

綜而言之,著作權法創立宗旨為鼓勵人類進行創作、保障人類權利,AI本身非自然人,不擁有肖像權,也不得主張擁有著作權。而人類運用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歸屬,需視人類涉入程度而定,人類若無任何涉入,純讓AI自行生成,則不得主張著作權。而AI在進行資料蒐集、機器學習的過程中,會面臨素材授權與個資法問題。

生成式AI的數位創作與傳播,將會帶動相關產業的商業模式發展與走向,以及促進各國著作權法與相關法律的汰舊更新;不變的是,著作權法保障人類發揮創意的權利,只要注意不要侵害到他人權利,具備獨創性、原創性,著作權的法律規範會和創作者站在同一陣線。

撰文:楊軒妮
圖片:產創總中心
發行:產創總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