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瑩霏 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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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文:洪瑩霏

申請註冊商標,保障品牌權益與價值!本學年(112)第一學期「智慧財產權沙龍系列講座」第二場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承慶主講,他結合日常具體事例與新聞時事,探討我國《商標法》的基本概念、原理原則、保護要件、商標權行使與侵害之法律責任等議題。

《商標法》保護消費者

「商標本質為溝通工具,能讓消費者辨識想要的商品服務,以做出正確的消費決定。劉承慶表示,《商標法》的意義在於保障消費者利益,協助辨認品牌。其次,《商標法》明列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」防堵仿冒品猖獗,杜絕惡性競爭,避免市面上出現不公平的商業活動,以維護工商發展。

品牌、商標環環相扣但不相等

劉承慶指出,商標作為法律制度,對品牌的建立與維護有幫助,兩者相輔相成,缺一不可。然而,品牌與商標不必然劃上等號。企業擁有品牌標誌,並不代表其具有商標權,商標權須經申請註冊後方可取得。

由於商標申請註冊需要些許時間,他建議大家應超前部署。星宇航空創辦人張國煒在2016 11 月間公開宣布即將籌設的航空公司取名為「星宇」,並經由媒體廣泛報導。不料等到星宇航空2017 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,才發現「星宇」之名已經在2016 12 月間被台中某旅行社申請註冊,且指定註冊的類別即為第39 類「觀光旅遊運輸服務」。該公司費了好大一番功夫提出異議,智慧財產局受理該件異議案後,於2019 3 月間做成審定,基於「星宇航空有先使用事實」及「旅行社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」等理由,撤銷該旅行社所註冊之「星宇」商標。

不過,提前布局申請商標,也可能碰到障礙。他舉美國蘋果公司為例,該企業2013年推出智慧型手錶Apple Watch,欲在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「IWATCH」商標,指定申請分類第9類(電腦周邊用裝置及軟體)與第14類(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製品、珠寶、首飾、獎章及鐘錶)。後來,智慧財產局判定蘋果行動裝置IWATCH和瑞士錶百年品牌Swatch過於相似,基於混淆誤認原則,怕消費者誤將兩家商品搞混,便駁回蘋果申請案。

不滿處分結果,蘋果公司提出訴訟,強調兩者讀音不同,且產品、行銷管道、消費族群皆不同,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。智財法院認為,得使Apple註冊第9類電腦設備,但認為若同意「IWATCH」登記第14類,會造成公眾誤認混淆,在鐘錶類別仍判蘋果敗訴。

商標的實際商業價值與利益

除了大企業的實例,劉承慶亦舉本國學校申請商標的例子,說明商標的實際商業價值與利益。東海大學於2016年為該校的精神象徵「路思義教堂申請立體商標,該校附近很多賣紀念品的商家、工廠,都用路思義教堂商標營利,獲利不少。雖然路思義教堂東海大學的知名地標,但在申請商標前,該校實無商標權,因此商家所賺取的利潤,東海大學一毛也分不到。

建立商標第二意義至關重要

現場觀眾提問,當商品因商標暗示性、描述性疑慮而被駁回申請,該如何應對?劉承慶回應,若欲申請註冊的標示被認為欠缺「先天識別性」,申請人則應取得「後天識別性」。實際案例上,有許多成功將品牌與特殊商標做連結,像是歷史悠久的珠寶品牌蒂芬妮(Tiffany),成功利用「蒂芬妮藍」呈現品牌形象,建構商標第二意義。

「利用廣泛的文宣、教材與各種發布機會,就能慢慢讓大眾覺得,你的品牌名稱不單純是個形容和描述,而是一瞥即可辨認的商標。」他舉知名英語雜誌「大家說英語」為例,當該品牌產品於各大書局、各大書局隨處可見,雜誌銷量不斷遞增,英語學習消費者看到「大家說英語」這五個字,就不會覺得這只是個廣告文宣詞彙。

從經營品牌的角度談起,獨創性商標識別性最高,暗示性、描述性則疑慮較多,界線模糊。因此,他劉建議申請人花時間經營品牌,建構商標第二意義。

(律師劉承慶表示,商標本質為溝通工具,能讓消費者辨識想要的商品服務,以做出正確的消費決定。圖片來源:洪瑩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