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

經濟部

  • 【計畫申請】A+早期新創補助計畫(至116年12月31日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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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※申請對象及申請資格: 本計畫以單一企業提出申請,且申請時已完成功能雛型為限,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事項: (一)國內依法登記成立3年內(即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3年)之公司為限。 (二)申請對象應提出足資證明執行本計畫之財務能力相關文件,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,公司淨值(股東權益)應為正值,並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;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。 (三)申請時應提出市場需求或潛在客戶之相關佐證文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