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申請對象及申請資格
本計畫以單一企業提出申請,且申請時已完成功能雛型為限,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事項:
(一)國內依法登記成立3年內(即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3年)之公司為限。
(二)申請對象應提出足資證明執行本計畫之財務能力相關文件,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,公司淨值(股東權益)應為正值,並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;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。
(三)申請時應提出市場需求或潛在客戶之相關佐證文件。
※補助範疇
以自主研發關鍵技術為核心之最小可行性產品(MVP)開發與驗證、目標客戶導入、示範場域驗證及市場落地相關準備;如屬既有成熟技術之整合、代理、客製導入或商業模式包裝者,不在補助範疇內。
※應備申請資料
(一)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。
(二)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。
(三)計畫簡報。
(四)市場需求或潛在客戶互動佐證文件。
(五)財務能力佐證文件。
(六)其他依本計畫申請須知規定應備之文件。
※受理時間
自公告日起算1個月後開始受理申請,至116年12月31日止。
※諮詢服務
(一)計畫諮詢專線:(03)591-3973。
(二)計畫申請專線:(02)2341-2314分機2232、2216、2231 傳真:(02)2341-2094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