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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 駿德 Ang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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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 駿德 Ang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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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創總中心邀請Youtuber「瑩真律師」演講「接案&創作者的法律必修課」(照片來源:產創總中心)

【產創總中心訊】(文/楊軒妮、圖/鄧皓元、編/連爾歡)

10 月 21 日產創總中心邀請律師Youtuber「瑩真律師」蒞校演講「接案&創作者的法律必修課」,從著作權法的「地雷防身術」切入,剖析二創、抄襲與致敬的差異,以及最為眾說紛紜的「合理使用」範圍,同時也為同學建立正確的合約觀念,避免陷入合約糾紛。

賴瑩真律師具20多年執業經驗,並以「瑩真律師」為名YouTube頻道,藉由時事評論推廣法律常識與法治教育,頻道創立 3 年已累積近 30 萬訂閱,目前也擔任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,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,並提供影視工作者處理著作權歸屬、授權契約、委託製作及雇傭關係的服務。

瑩真律師指出,雖然台灣社會風氣認為侵害著作權茲事體大,但著作權其實是利益糾紛,並非高位階法律,只能說某人的道德沒那麼高尚,實則非嚴重傷害。由於著作權的範圍極廣、侵權的定義卻模糊,在數位匯流的現代,其實每人每天都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,舉凡歌曲cover、梗圖改作、轉傳迷因(meme),實則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。因此,目前只有「侵權並盈利」才被法界認為情節較嚴重、可能面臨官司。

瑩真律師指出「合理使用」的原則是不影響他人的商業利益(照片來源:產創總中心)

瑩真律師也特別提醒同學,法律上並無「二創」一詞,只有「重製」與「改作」,而兩者的區分則須根據引用原著的比例。她以曾博恩仿作劉樂妍「CHINA」的歌曲「TAIWAN」為例,為同學釐清一支影片可涵蓋影像、音樂、設計等多面向的著作權。

對此,瑩真律師提出四大觀念:第一,使用他人著作前,最好先取得授權;第二,標示「如有侵權請告知」仍是侵權;第三,致敬不一定等於抄襲,需以致敬「方式」而定;第四,如果不得已侵權,則須評估是否有「合理使用」的餘地。換句話說,合理使用其實也是侵權的一種。

她也坦承,自己同樣身為創作者,深知由於時間緊迫、素材來源不明等因素,要一一完整取得各項授權並不容易,因此最重要、最基本的原則,就是不影響他人的商業利益,以及正確理解「合理使用」的範圍。瑩真律師也搬出著作權法第 52 條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,並笑說自己就是緊抓著這條法律從事創作。

瑩真律師也提出「戲謔仿作」的概念,即把他人的著作結合新概念,改編成具有諷刺性、揶揄性的作品,在不影響原著作「市場」的前提下,賦予原著作「新價值」。她認為曾博恩的「TAIWAN」或許構成戲謔仿作的範疇,「因為有意傳達某個新理念與價值,才有被保護的意義;因為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,法律才會給戲謔仿作有合理使用的空間。」不過,因為台灣尚無相關判例,曾博恩的「TAIWAN」也只能在法律界討論、推測,尚無明確定義是否為戲謔仿作。

瑩真律師也提醒創作者務必學會撰擬合約,以保障自身權益(照片來源:產創總中心)

最後,瑩真律師提醒創作者,務必學會撰擬合約以保障自身權益,包括在「瑕疵擔保責任」中,明定修改的次數、範圍、衍生費用由業主承擔等,以及時常被遺漏的「合約終止要件」;在酬金給付方面,必須根據實務操作的流程,明確訂立分期繳付的規範,確保業主在各工作階段都會支付酬金。

除了博恩的例子,瑩真律師也舉出多項知名的著作權、商標爭議,如谷阿莫的看電影系列、呱吉的「空中英語傳教士」等,與她的Youtube一樣,瑩真律師以幽默輕鬆的口吻,在剖析時事案例的同時帶入專業法律觀點,使工作坊內容精實外,更是笑語滿堂。

講座採問答討論形式進行,現場笑語滿堂(照片來源:產創總中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