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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 郁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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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 郁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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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金擘聯合法律事務所」王至德律師 主講「網路與校園著作權」

【產創總中心】(文/蘇郁淳)

本校產創總中心舉辦之智慧財產權沙龍系列講座,於本月13日迎來第二場,邀請金擘聯合法律事務所王至德律師,主講「網路與校園著作權」,介紹日常生活常觸及到的著作權議題,帶領在場聽眾破除法律迷思,釐清充斥網路中的「合法/不法」行為,為師生們加值法律的基礎知識。

知法、懂法之必要 養成客觀判斷力

時事新聞常見侵害他人肖像權的相關報導,王至德首先藉此切入,引導聽眾思考「知法」之重要性,並辨析一般民眾對法律存有的慣常誤解。 王至德指出,肖像權雖是法律權利,但實不具備刑事責任,且對於非公眾人物的一般人而言,「肖像」並不具備商業利益,未有可具體量化的價值。因此,法院實務中甚少有請求損害賠償成功的案例。

又如引發熱議的小玉「深偽」技術換臉事件,新聞媒體與網路輿論聚焦於誹謗罪、公然侮辱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,但事實上小玉違反的「著作權法」罰責更重,卻因較不具話題性而失去大眾關注。此外,智慧財產權中常見的著作權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,民眾時常混淆不清,王至德也一併介紹各自保護類型與罰責,釐清三者迥異。

知法、懂法,不僅利於自我保護和權利救濟,王至德認為,現代人依憑媒體獲取資訊,若欠缺法律知識,便容易受媒體觀點左右而不易識別真相,失去對事件的客觀判斷力。

 

王至德律師以熱門新聞議題 引導觀眾思考法律的重要性

著作權法保護「創作性」、「獨特性」 依社會通念有所調整

「著作」類型包羅萬象,涵蓋網路社群圖文、多媒體作品、實體著作物等。王至德列舉生活常見著作,一一為聽眾解惑各自的法律界限。如法律條文、公文、標語均不在著作權規範內,而考試試題則需視出題機關而定;民意調查因題目的設計、問卷整理能展現創意,故享有著作權。

該如何判斷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標的?王至德回歸法規本質,指出著作權法有鼓勵創作、創新之用意,因此作品是否展現出創作性、獨特性是關鍵之處。以新聞報導為例,法律雖規定單純報導事實的新聞,本身不具備著作權,但台灣新聞多融入記者、新聞台自身意見,報導方式具有各自創意,如此便符合著作權規範。又如農民曆,內容能反映出書寫者對於節氣的主觀認知,每本農民曆皆有所差異,亦可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。

王至德進一步說明,著作權包含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,依現行法令,著作人在創作完成當下即享有權利。而法律亦有特殊規定,譬如,攝影照片原則上著作權應歸屬於拍攝者,但當套入「請路人拍照」的情境時卻有「違和感」,因此法院實務上便會考量社會通念而有所調整。

瞭解網路使用邏輯 避免誤入法網

身處網路世代,使用者享受資訊傳輸的便利性,同時也更容易遊走於觸法邊緣。

王至德點出大眾習而不察的幾種網路著作類型,如流通於社群平台的長輩圖,由文字與圖片組合,屬合成著作、網路文章則是文書著作,若以LINE隨意轉載,即可能侵害著作權。

「分享」、「下載」、「轉載」,這些看似無差別的網路行為,與觸法的距離只在一鍵之間。王至德拆解網路使用邏輯,以FB的技術設定為例,FB的分享功能是以分享文章「連結」的方式,將他人著作連動至個人頁面,供其他的使用者瀏覽。因此,上述採用「連結」分享的網路行為,並無觸法疑慮。倘若是「轉載」,將整篇文章搬運至其他網頁,則須取得原作者授權。而私自將影片、文章「下載」至個人電腦作永久性保存,或恐構成侵害著作「重製」權之嫌。

上網看盜版影片是否合法?情色有無著作權?王至德接著討論實務上常見疑惑。「上網」意指將網頁內容暫時性下載至個人電子裝備瀏覽,合乎著作權「暫時性重製」的使用規範,就法律制度面而言,單純觀看並未不法。但若任意「上傳」未經授權影片供人娛樂,則須承擔違反著作權的法律責任。

網路使用規範的「鋩角」無所不在,稍有不慎便可能誤入法網。對此,王至德提供指南,使用網路素材與資源時,可參考「創用CC授權條款」標示,根據不同授權要素內容,使用者能在合理情況下免費取用。

合理使用務必註明出處 健全著作權法待持續修正

法律上的「合理使用」,依「使用目的」、「著作性質」、「採用質量」、「對潛在市場的影響」作為判準,校園中較常見的合理使用情形,如老師出於教學之需要,影印他人的照片文章、或學生至圖書館影印已公開發表的著作。但需特別注意,印製要在合理範圍內,且必須使用圖書館機器或非公眾的影印機,才符合法律規範。此外,王至德也強調,合理使用務必要註明出處,否則就算符合上述要件,仍舊會侵害原著作人權利。

講座尾聲,王至德最後表示,隨著創作形式與媒介的推陳出新,台灣著作權法的實務有待與時俱進,透過研究、討論持續修正發展,才能逐步健全著作權法制生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