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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徐書磊營運長 談新媒體時代的著作權自保指南

【產創總中心】(文/蘇郁淳)

為歡慶本校產創總中心成立五周年,產創總中心特別於十月,與研發處共同舉辦智慧財產權沙龍系列講座,為五周年系列活動揭開序幕。首場講座於本月6日登場,邀請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徐書磊營運長,以「新媒體時代的著作權自保指南」為題,結合自身產業經驗與實務案例,分享社群經營需注意的著作權概念與商業邏輯。

「法律白話文運動」(下稱「法白」)創辦於2018年,致力探討法律與社會建立連結的一切可能性。除廣邀各領域律師開闢專欄,暢談法律議題;同時也經營Podcast節目。身為垂直媒體公司,「法白」善用社群媒介普及法律知識。徐書磊認為,「社群」與「新媒體」概念上兩者相通,皆是「一個人將內容分享給特定群體」,可能碰觸的侵權狀況大同小異。在新媒體時代,掌握著作權法的基礎知識,成為經營社群/新媒體的必要裝備。

著作權法保護什麼?

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保護的著作,必須基於「人類的創作」、符合「原創性與創作性」、以「客觀形式表現」等幾項條件。徐書磊釋義,所謂「人類創作」,是指人運用經驗、知識、美感,創作出的詞曲、美術、繪畫、詩詞等各形式作品。

而是否「原創」,法律上以「實質近似」和「接觸可能性」作為判斷依據,前者可直接以肉眼客觀識別,因此後者常成為爭執焦點,若現實中沒有接觸的可能性,卻創作出近似作品,在這樣的情況下,兩者作品皆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

徐書磊以「美感高度、創作高度」形容創作性,著作權的本質是出於資本主義市場考量,保護個人作品免於遭他人不法侵害、變現。因此作品需達標著作權法中的「最低創作性」,不同於專利法對於新穎性的高度要求,只要作品展現出設計靈感,發揮可見的一點創意變化,便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。

創作形式多元不拘,共通要件在於「客觀化」表現。著作權法不保護抽象的想法、構想、概念、原理,因此若有作品「畫風」相近,也難以就此主張抄襲,必須將之具體實踐,以他人可察覺的方式創作出來,變成一首歌、一幅畫,才會納入著作權法保護標的。

法律的例外狀況 未被告不見得即合法

著作權法當中亦有「可不取得授權之合理使用」的例外情形。以學校社團公開演出為例,在非以營利為目的、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、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條件下,便得以在公開活動中播送、口述、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。此外諸如新聞報導、法官判決書、公務員職務上的報告、草擬公文等,皆在法定合理使用的範疇之下。

然而法規存有模糊地帶,徐書磊指出「新聞媒體」的定義不清,尤其當代有愈來愈多分眾媒體,「媒體」的概念不能再以傳統老三台框架,卻也不能無限上綱,只要個人宣稱為公民記者,便能無限制的使用他人著作。媒體的界線為何?值得未來進一步討論與深究。此外,徐書磊進一步提醒,未被告不見得所作所為即合法,如陳珊妮於個人收費演唱會公開朗誦他人詩作,便有侵權之疑慮。在行為之前,都應再三深思。

 

徐書磊分享如何避免誤踩著作權紅線

保持與侵權的距離:取得授權、合理使用

「合理使用」有其判斷基準,包含「利用的目的與性質」、「著作的性質」、「利用的質量在著作中佔比」、以及「對潛在市場之影響」,如著名的谷阿莫事件,便在於引用原電影的「量」低但「質」高——將電影最有價值的精彩片段暴雷,且在電影宣傳期間即上架影片,對片商後續的潛在市場影響巨大,便可能落入非合理使用的爭議之中。

徐書磊強調,「合理使用」多採個案認定,且只是一種「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方法」,意即並非個人可以自行判斷和積極主張的權利,必須進入司法訴訟階段後才能提出抗辯。也因此,無論營利與否,「取得授權」都是能大幅度避免法律糾紛、減少自身商業利益與品牌形象折損的保險作法。

授權方式依照對象和權利行使範圍,可分為「專屬授權」、「非專屬授權」、「獨家授權」。徐書磊解釋箇中差異,三者間有所誤會便失之千里,因此務必要確保自己是跟權利擁有人簽訂契約,而契約形式不限定書面,往來的對話訊息紀錄都得留存下來。

社群與新媒體經營 「尊重」是核心精神

新媒體與網路緊密扣連,在享受網路公開、快速散播的紅利同時,亦得警醒留下的足跡容易成為他人蒐證內容。徐書磊總結,社群或新媒體經營之道,核心精神在於「尊重」,秉持「小心駛得萬年船」的謹慎心態,拿捏「二次創作」與「詼諧仿作」標準,非出於自己的原創養成取得授權的習慣,大致能避免誤踩著作權紅線。倘若遭遇爭議事件該如何化解公關危機?徐書磊最後補充,切忌情緒性發言,且要瞭解公司的目的與經營界線,方可降低不當網路行為可能衍伸的其他法律訴訟風險。